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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天一案的新闻效应与法律对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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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出处:网责任编辑:作者:人气:-发表时间:2013-07-15 17:51:00

  最近,过去四个多月的李天一轮奸案被再度炒起来,网民质疑两件事:一是轮流发生性关系的表述,二是另外四个同案犯媒体报道没有半点透露,有人称另外四个嫌疑人信息“滴水不漏”、“密不透风”。

  对于质疑一,公安部门及相关人士马上回应说:“轮流发生性关系”不表示不构成轮奸罪,而且明确称“轮流发生性关系”就是构成轮奸罪,还称“轮流发生性关系”是法律用语,以上解释基本上平息了质疑一的内容,该质疑似乎可以过一段落了。可见,网民们担心李天一轮奸案“大事化小,小事化了”,这反映了中国人痛恨权贵,呼吁司法公正的群体心理。事实上,公安部门也看出了民众心理及舆论对己不利的事实,赶紧说明、解释、辟谣,以正视听,避免“引火烧身”。客观来说,这种态度是积极的、有益的,一则消除了舆论误解,于己有利;二则导引公众情绪,于民有益。

  但是对于质疑二,网民们突然惊呼另外四个嫌疑人信息“滴水不漏”、“密不透风”。有人说该案信息不公开有法律原因或法律理由:该案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,也有人说该案涉及个人隐私,依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、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,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。但是,对于侦查、审查、审理的基本事实(包括被告人信息、家人信息,犯罪的主要事实等)是否可以公开,是否可在新闻中公布,相关法律法规却规定不详。事实上,有关法律也无法规定太详细,也不能规定太详细。例如,重庆不雅视频公开了,相关涉案官员的基本情况也公开了,甚至“反腐女英雄”赵红霞的信息也公开了,也没人质疑说“刑诉法有规定,本案不公开审理,所以有关该案所有内容都不公开,也不能报道”。因此,对于刑诉法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,有关基本案情没有禁止新闻报道的。

  又有人说,如果李天一案涉及未成年人或个人隐私不能公开,那么全案有关当事人均不能报道,那为什么李天一的报道满天飞,其他四个人的信息“密不透风”呢?对此,李天一的家人似乎可以大喊冤屈,甚至可以叫板媒体,但是,这似乎不可能,因为媒体报道并不明显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。有人说李天一案的其他涉案人不值得报道,那又有如此多网友想知道;有人说李天一案的其他涉案人背景太牛,那说明李天一的父亲还不够牛,只能自认了。可是,新闻炒作都针对李双江和李天一而来,新闻到底咋么了?舆论咋么了?人们仇富?人们恨他霸道?也许兼而有之。

  总之,从新闻效应和法律效应来看,人们的质疑是有根据的。那么,公安部门是否会应人们的质疑公布其他四个同案犯的信息呢?那真是考验公安部门和网民的难题。